• 徐同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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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 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 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徐同亮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山东高法 莱阳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目的是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经济成本较低、条件较宽松,一些案件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此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效率原则,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案件依法作出了不予审查的通知。 2019年11月,原告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丽、王某斋、李某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莱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李某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蓬莱市,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蓬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已经在2018年10月由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当时,王某斋、李某平就曾以相同的理由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法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相关民事裁定,驳回王某斋、李某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之后,王某斋、李某平针对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 因此,莱阳市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法作出不予审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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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07: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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