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同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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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与建筑物被拆除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与建筑物被拆除之间的因果关系
徐同亮
律师
项目案例 摘录自:(2019)最高法行赔申344号

【裁判要旨】 对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合理的分析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既要防止过度归责的倾向,也要防止不当缩小责任范围,避免国家利益保护和私人利益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失衡。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首先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程序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者即有义务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基础作出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决定,执行目的是保证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在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按照一般事物发展逻辑,通常会发生建筑物被拆除的后果,而没有限期拆除决定,通常建筑物不会被拆除,故限期拆除决定与建筑物被拆除存在因果关系。《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亦说明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变更属于应予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筑被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行为合法的,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或超出限期拆除决定范围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超出部分,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一般不予赔偿;如果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则应当审查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原因,据以判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仅从程序上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则需要等待行政机关重新予以认定处理或对建筑物是否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在此情况下,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执行行为共同导致了建筑被拆除,其中限期拆除决定是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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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05: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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